(2017)陕0727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小伟、佘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佘贵荣,陈小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523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法定代表人:李海红,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举,该社金家河分社主任。被告:佘贵荣,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被告:陈小伟,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佘贵荣、陈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被告佘贵荣自愿承担。(限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缴纳)审判员 孔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寒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