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列、武汉华奕创想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列,武汉华奕创想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陈列,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华奕创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0栋1单元8层5室。法定代表人刘链。申请执行人陈列(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奕创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7)第00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资2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调字(2017)第000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书记员 游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