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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4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初红与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初红,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4678号原告:张初红,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秀芹。原告张初红与被告上海福爵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于2017年8月8日收到张初红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初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张初红负担。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