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永祥与河南菲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祥,河南菲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11号原告:杨永祥,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河南菲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松伟,总经理。原告杨永祥与被告河南菲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祥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审 判 员 吴明慧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古荷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