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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与梅光平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梅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法定代表人司厚军。被执行人:梅光平,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重庆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与梅光平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行审238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五大队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梅光平的银行账户,暂无可执行金额;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罗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