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立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56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顺,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张立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政府西100米处时,撞周某停驶的湘J×××××号小型轿车尾部,致双方车损、张立顺受伤。事故后,民警赶赴现场勘查,并在静海区医院对张立顺取血检验。经检验,张立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张立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张立顺与周某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赵某、李某、董某、宋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张立顺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立顺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达成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财产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宝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克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