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兴平与李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平,李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何兴平,男。被执行人李腾林,男。申请执行人何兴平与被执行人李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云01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2750元,执行费729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腾林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保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