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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兴平与李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平,李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何兴平,男。被执行人李腾林,男。申请执行人何兴平与被执行人李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云01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兴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2750元,执行费729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腾林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保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