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春良与陈忠元、储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良,陈忠元,储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春良,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忠元,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储佩云,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332号周春良与陈忠元、储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春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的(2016)苏0282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