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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春良与陈忠元、储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良,陈忠元,储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春良,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陈忠元,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储佩云,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332号周春良与陈忠元、储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春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的(2016)苏0282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