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李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闻名。被执行人李亚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9月4日作出义运罚决字[2016]第330782511610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7月4日9时左右,被执行人驾驶浙G.176**轿车在义乌市浪莎袜业招揽乘客贰名到义乌市火车新客站,与乘客谈好到达目的地再收取运费叁拾元人民币,车行至义乌市火车新客站,向乘客收取运费叁拾元人民币,乘客下车后,因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9月4日作出的义运罚决字[2016]第330782511610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