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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5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赵清芳与李保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芳,李保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5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清芳,女性,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保吉,男性,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执563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李保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保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保吉在中国农业银行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