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守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守马,梁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夏守马,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山曹村委会郭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08034716。被执行人:梁发贞,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山曹村委会郭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5052547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发贞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