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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守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守马,梁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夏守马,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山曹村委会郭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608034716。被执行人:梁发贞,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栏杆集镇山曹村委会郭杨村。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5052547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发贞在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