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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南充市农业科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清,南充市农业科学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4372号原告:杨秀清,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充市。被告:南充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号。法定代表人:谢树果,院长。原告杨秀清与被告南充市农业科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秀清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清承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