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9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9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长顺县长寨镇长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9009823185J。法定代表人:周坤,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恩武,男,系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X组团1-5栋写字楼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56605670F。法定代表人:周金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顺社保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长顺社保局于2016年12月20日对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万嘉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长顺社保局对贵州万嘉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于2016年6月29日接到任维雪等民工投诉,被执行人贵州万嘉公司在2014年度承建的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夜郎城项目城市广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至今仍拖欠任维雪等33名民工工资95万元。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经询问任维雪、王洪亮、肖清海等人,并审查提交的证据,认为被执行人贵州万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拖欠职工工资,遂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长人社监令字[2016]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资款项的义务,长顺社保局在多次邮寄送达被拒收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8日在《劳动时报》第2876期上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贵州万嘉公司送达了长人社监告字[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贵州万嘉公司未按要求整改,长顺社保局经查证后,认为贵州万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0日对贵州万嘉公司作出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贵州万嘉公司支付33名职工工资950000元,并对其处罚款8000元,告知被执行人相关的权利,于2016年12月23日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满六个月,被执行人贵州万嘉公司未申请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按该行政决定书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长顺社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监理(罚)字[2016]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娟审 判 员 杨富娜人民陪审员 罗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卢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