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港,沈永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8363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田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群,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涛,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计港。被告:计港,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沈永明,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刘一丁。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计港、被告沈永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 婕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