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与瓮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瓮安县人民政府,肖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88号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诉讼代表人倪天学,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诉讼代表人彭文瑞,男,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诉讼代表人肖前元,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瓮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瓮安县新区政府大楼B204。法定代表人黄桂林,职务:县长。第三人肖前云,男,生于1947年4月25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诉被告瓮安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以需要变更起诉主体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瓮安县雍阳办事处云星村堰平组承担。审 判 长 蒋  卫  东审 判 员 胡  光  伟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