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骏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骏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骏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凤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苗苗,女,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霄,董事长。佛山市南海区骏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798.68元(货款125942.7元、利息1366.48元、诉讼费1489.5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30.68元(货款125942.7元、利息1366.48元、诉讼费1489.5元、执行费1832元),2017年8月3日本院已将128798.6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骏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