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与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郭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284号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295号绿海学城12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5348722E。负责人:江惠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华,男,1976年8月3日出生,系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员工。被告:郭勇,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郭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贤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吴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