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诉被告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杨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827号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住所地:什邡市恒瑞建材城9栋1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10682MA63LUDBXT。经营者:卿力亮,什邡市。被告:杨青,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诉被告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以与被告杨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绿森林硅藻泥经营部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钱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伍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