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兰与王国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兰,王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12号申请人:XX兰,女,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会东县野牛坪乡。被执行人:王国友,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住会东县野牛坪乡。本院在执行XX兰与王国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王国友在各银行无存款余额、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在房管、国土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XX兰申请执行王国友的案款13651.3元,被执行人王国友于今年烤烟卖后(即2017年10月1日前),以烤烟款一次性交清案款。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卢宗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