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继良诉江苏省宿迁市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良,宿迁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378号原告:张继良,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宿迁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系经理。被告: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培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良诉被告宿迁盛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继良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继良负担。审 判 长 朴文姬审 判 员 孙彩云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