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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红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5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红声,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7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红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红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董红声醉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沿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由北往南通过华林路口时,碰撞路边南侧的中央隔离护栏,被碰刮的护栏又刮到了停在对向车道等待交通信号灯的闽F×××××号小车及闽A×××××号小车,造成三车损坏及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董红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61mg/100ml。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董红声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董红声案发后已赔偿受损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车主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红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红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红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红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测试结果,证人郑某、阮某的证言,被告人董红声的供述与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红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红声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红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红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