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圆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颐福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圆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颐福食品有限公司,熊明刚,重庆冰点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汀来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熊婷婷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17-1层4单元。法定代表人:熊明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圆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4504209423。法定代表人:林时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颐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9930693。法定代表人:郑国彬,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熊明刚。原审第三人:重庆冰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5号负一楼一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920448XK。法定代表人:熊生华,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汀来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金盆社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775348。原审第三人: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1793715D。法定代表人:周智,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街道北滨一路珠江国际B4-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000504023345L。负责人:鹿有忠,会长。原审第三人:熊婷婷。上诉人重庆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5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食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在渝中区,本案应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