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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建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龙,陈凯,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姚建龙,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陈凯,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被执行人陈洁,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姚建龙与陈凯、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凯、陈洁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龙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当日立执行案。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人姚建龙与被执行人陈凯、陈洁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陈凯、陈洁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人姚建龙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扬审判员 崔 凯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