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荆成海与兰欣、孙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成海,兰欣,孙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51号原告:荆成海,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二粮库附近。被告:兰欣,男,1981年9月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沿江乡。被告:孙洪伟,男,现住孙吴县沿江乡。原告荆成海与被告兰欣、孙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成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存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荆成海负担。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