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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定洪与李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洪,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吴定洪,男,1994年8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荥经县。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28日,户籍所在地荥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刑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吴定洪申请执行李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6253.6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超的银行、车辆、住房等进行查询,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定洪申请执行李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云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