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正权与蒋立平、张���芬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权,蒋立平,张玫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权,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蒋立平,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玫芬,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正权与被申请执行人蒋立平、张玫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沪杨证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正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蒋立平、张玫芬支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利息1.5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2月11日起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以逾期还款本金60万元为基数,每日按照月利率2%折算),及其公证费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蒋立平现去向不明,其与张玫芬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玫芬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并于2017年6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蒋立平、张玫芬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两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2017)沪杨证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