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明菊与张炳富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菊,张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菊,女,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张炳富,男,196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菊与被执行人张炳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26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炳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原告张明菊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自行修建一堵围墙,高度与被告张炳富家的卫生间齐平,被告张炳富应为原告张明菊提供施工场所。申请执行人张明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炳富自愿为申请人张明菊提供施工场所,由申请人张明菊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自行修建一堵围墙,现该围墙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要求修建完毕,申请人张明菊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子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