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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明菊与张炳富相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菊,张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菊,女,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张炳富,男,1964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菊与被执行人张炳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326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炳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原告张明菊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自行修建一堵围墙,高度与被告张炳富家的卫生间齐平,被告张炳富应为原告张明菊提供施工场所。申请执行人张明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炳富自愿为申请人张明菊提供施工场所,由申请人张明菊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自行修建一堵围墙,现该围墙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要求修建完毕,申请人张明菊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子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