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4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祥、罗祖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祥,罗祖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海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5710080033被执行人罗祖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7211150630申请执行人李海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祖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祥与被执行人罗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祥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祖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祖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帐户62×××73内有存款200027.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祖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帐户62×××73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