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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4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海祥、罗祖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祥,罗祖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海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5710080033被执行人罗祖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7211150630申请执行人李海祥,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祖业,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李海祥与被执行人罗祖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祥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祖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祖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帐户62×××73内有存款200027.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祖业在中国农业银行北流市支行帐户62×××73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广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