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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成金、魏来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金,魏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林成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魏来发,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成金与被执行人魏来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成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