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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智华、张长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华,张长梅,廖晓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47号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被告:吴智华,男。被告:张长梅,女。被告:廖晓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智华、张长梅、廖晓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