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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71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临安市。2013年6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1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2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九日;2016年4月2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浙018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XX将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809.1元退赔给被害人俞某。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XX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撤回上诉。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刑初3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 波审判员 蒋祖峰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汤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