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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唐金炳与董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炳,董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4736号原告:唐金炳,男,生于1988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自燕,男,生于1976年3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唐金炳诉被告董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枝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自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金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董自燕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2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董自燕因工程上差钱向原告借款共计32400元,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7月28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董自燕电话答辩称,借款有这么一回事,但已经通过微信转账把钱还给了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自燕向原告唐金炳借款,由唐金凤进行担保,董自燕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唐灿现金,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小写32400元,还款日期2016.7.28日还清。借款人董自燕,担保人唐金凤。经查,原告唐金炳又名唐灿。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担保人唐金凤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开州区XX镇XX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董自燕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唐金炳借款这一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电话答辩对借款事实也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董自燕虽辩称已经还款,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时间,现在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董自燕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自燕偿还借款3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自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自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金炳借款32400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董自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