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左文成、代明君等与宁阳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成,代明君,宁阳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124号原告:左文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代明君(与左文成系夫妻关系),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宁阳县。法定代表人:许桐,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琛,宁阳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文成、代明君与被告宁阳县东庄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文成、代明君于2017年8月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阳县东庄镇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文成、代明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文成、代明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XX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