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2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针织厂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