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雄与李平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安,李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159号原告李平安,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李雄,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李平安诉被告李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李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李平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子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