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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梅、胡秀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梅,胡秀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梅,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东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秀荣,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东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梅、胡秀荣犯引诱、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章梅、胡秀荣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李兴召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