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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胜荣与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荣,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520号原告戴胜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荣生,董事长。原告戴胜荣与被告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戴胜荣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