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胜荣与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荣,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520号原告戴胜荣,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荣生,董事长。原告戴胜荣与被告永定县永航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戴胜荣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