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辖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社区居委会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第六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社区居委会,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第六加油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堤南。负责人:徐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徐州市郭庄路。法定代表人:张全会,该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第六加油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狮子山村。负责人:徐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狮子山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狮子山居委会)、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第六加油站(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第六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合同正常履行17年之久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收回土地的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以另一被告中石化徐州第六加油站在其管辖范围内为由,认定其有管辖权,突破合同相对性,明显是为能够由原审法院进行管辖而采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如上诉人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提出的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因中石化徐州第六加油站不是本案合同相对人,确定本案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当然不能依据其住所地。因原审被告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应否受理狮子山居委会的起诉,取决于该租赁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诉人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狮子山居委会签订的是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在狮子山社区,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狮子山社区即为该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且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当然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石化徐州石油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瑕疵,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顾开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翟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