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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周峰与丁加圣、丁加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丁加圣,丁加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764号原告:周峰,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邓征奇,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顺达,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加圣,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被告:丁加寿,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韩勇,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住修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层。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原告周峰与被告丁加圣、丁加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峰因本案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实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峰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程佳凯人民陪审员  周跃生人民陪审员  徐哲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丁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