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杜云强与熊峰、徐云海、王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550号原告杜云强诉被告熊峰、徐云海、王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云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峰、徐云海、王树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杜云强撤回对被告熊峰、徐云海、王树明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2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另579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