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346-7。法定代表人程海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544811。法定代表人孙传鲲。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2017)浙0604执2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