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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白云祥、张秀华与白林富、白林贵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祥,张秀华,白林富,白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8号申请执行人:白云祥,男,生于1942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执行人:张秀华,女,生于194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白林富,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白林贵,男,生于1968年3月1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执行白云祥、张秀华申请执行白林富、白林贵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云祥、张秀华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2016年7-12月的赡养费各1800元,共计3600元,②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林贵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7-12月共计支付赡养费900元。经查被执行人白林富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且通过实地走访,其外出务工,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