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纪鲁庆、于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纪鲁庆,于振刚,杨皓宇,郭广卿,郭发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98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亮,该社职工。被告纪鲁庆,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于振刚,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皓宇,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广卿,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郭发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纪鲁庆、于振刚、杨皓宇、郭广卿、郭发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