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刚与郑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郑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742号原告:杨刚,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雪兵,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刚与被告郑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