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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刚与郑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郑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742号原告:杨刚,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郑雪兵,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杨刚与被告郑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借款。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明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