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民初3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562号之一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86750013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号。法定代表人:程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27876D)。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号。法定代表人:XX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其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臻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煜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70元,减半收取13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5元,由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