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56号被执行人刘位,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关于被执行人刘位犯抢劫罪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鄂三峡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500元。判决生效后,刘位已交付监管机关执行刑罚。因其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位的银行存款65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