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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剑、王培庆与付善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剑,王培庆,付善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023号原告:许剑,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呼图壁县。原告:王培庆,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呼图壁县。被告:付善刚,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呼图壁县。原告许剑、王培庆与被告付善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剑、王培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剑、王培庆以与被告付善刚已将劳务费给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剑、王培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剑、王培庆负担。审判员  张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曾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