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天龙与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龙,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6066号原告:冯天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逸民,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冯天龙与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丽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天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逸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停用留薪期工资31,880.00元;二、被告补交原告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5日的社会保险。被告未到庭,亦未有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向本庭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到被告处从事木工加工工作。2014年12月14日,原告从事工作中被机器绞伤。后入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主要为左食指离断伤,中指故骨折,关节脱位,后进行了左手拇指再造术。2016年4月25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大人社工伤认字第2015072《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工伤。2016年6月13日,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构成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满。按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原告的伤情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另查明,原告分别在2014年9月、2014年10月16日、11月17日、12月24日、2015年2月10日、2月11日收到被告发放工资5,500.00元、7,290.00元、6,765.00元、6,745.00元、4,820.00元、2,750.00元。原告受伤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75.00元。2015年8月3日,原告以EMS向被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再查明,原告曾就本案诉请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案已经仲裁前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甘劳人仲不字(2017)第1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辽02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志、《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初次鉴定结论通知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快递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关于原告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受伤,停工留薪期满日应为2015年6月14日,该期间工资待遇应按受伤前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方式为:6,575.00元/月×6个月=39,450.00元。因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7,570.00元,故被告仍应给付原告31,88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的主张,该节诉请非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就该节请求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益。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天龙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冯天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莱克星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宋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