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海龙、何芬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海龙,何芬荣,何维柯,何刚强,吴剑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85号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傅孟笔,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龙,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何芬荣,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何维柯,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何刚强,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吴剑蓉,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龙、何芬荣、何维柯、何刚强、吴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海龙、何芬荣、何维柯、何刚强、吴剑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海龙、何芬荣、何维柯、何刚强、吴剑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海龙、何芬荣、何维柯、何刚强、吴剑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3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140元,由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