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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爱世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缪粉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387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上诉人北京爱世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缪粉女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京03民终73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3民终73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一行、第一页第九行、第六页第七行中的“北京爱世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均变更为“北京爱世佳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页第三行中的“法定代表人:李海青”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印富”。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